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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代百生|建立教师职业自信,破解社会生存困境

代百生 音乐名师大讲堂 2022-05-02

来源:中国音乐教育杂志社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礼记·学记》),

“利可共而不可独”

(曾国藩)。

知识共享,欢迎学习交流。



【作者简介】


代百生(1971年生),澳门理工学院艺术高等学校教授。国际音乐教育协会(ISME)会员,亚太音乐教育协会(APSMER)理事,德国音乐研究协会会员,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会员及音乐教育学学术理事。持有德国法兰克福音乐与表演艺术学院音乐教育学专业博士学位。


1991-2001年任武汉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钢琴教师,


2001年考获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全额奖学金由教育部公派赴德国留学,


2005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并于同年底回国任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7年入职澳门理工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音乐教育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钢琴音乐与钢琴教育研究”。


已出版中、德文学术专著4部,包括《中国钢琴音乐研究》(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4)、《中德当代学校音乐教育与音乐教师教育比较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4)、《钢琴教学法》(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博士论文以德文在欧洲学术出版集团出版并全球发行(Lang 2006);


主编论文集2本;主编、参编钢琴教材4套8本;完成及正在执行的各级科研项目5项;发表中、英、德文音乐期刊与学术会议论文80余篇以及报刊音乐评论若干,多次应邀赴美国、意大利、英国、德国、希腊、澳大利亚及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参加学术会议或讲学。

在《中国音乐教育》2017年第9期刊发的《关注学校音乐教师的社会化生存》一文中,笔者从教育社会学理论角度对学校音乐教师这一职业做社会学考察,主要在以下四个层面上展开,每一个层面均有其核心问题:


(1)作为社会成员的教师,其核心问题是教师的社会地位;(2)作为学校成员的教师,其核心问题是教师的双重角色,即“作为教师的人”与“作为人的教师”,教师比其他职业更容易形成双重人格;(3)作为学生社会化承担者的教师,其核心问题是教师的教育权威;(4)作为自身社会化承受者的教师,其核心问题是教师的职业社会化。


由于社会观念以及种种现实的原因,中国学校音乐教师的“社会化生存”存在着极为尴尬的状况: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教育权威”在应试教育体系中大打折扣,“职业社会化”情境欠佳,严重影响了音乐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这一群体由于普遍崇尚艺术、彰显个性,在学校工作环境中进行“作为教师的人”与“作为人的教师”的双重角色转换更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上述学校音乐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生存压力与尴尬困境,是除了音乐教师本身是否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学校是否提供了良好的音乐教学工作条件等主客观因素之外,影响音乐教师工作成效的更为深层的心理原因,甚至可以视为使音乐教师能否真正“敬业、专业、乐业”的深层动机。该困境破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学校音乐教师群体的职业自信,本文继续分析并提出以下四个层面的建议。

一、教育制度保障

 这一点是根本,包括立法保障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待遇等措施来确保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制度权威”,提升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性以保证音乐教师在学校实际工作中应有的同等地位与权利,坚决杜绝主副科教师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音乐教师与其他主科教师群体具有同等的表彰奖励与晋升机会等。这些问题在表面看来,目前似乎都有相应的政策与制度的支持,即“有法可依”,但实际运作中是否“有法必依”呢?学校音乐教师的地位与权益是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呢?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看看每年的音乐教育专业毕业生有多少人愿意主动成为一名学校音乐教师以及现有学校音乐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即可知道。在当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据称有相当数量的音乐教育专业毕业生不愿意进入学校当一名音乐教师,而宁愿到其他行业或做自由的私人音乐教师、琴行音乐教师。虽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教育制度是否完善与可行,无疑是一切因素的基础。在我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消除这些障碍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需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需要基层学校各级领导及全体教师们达成共识。


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等三个文件,明确将艺术教育测评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现在全国很多地区已经慢慢将音乐、美术纳入中考记分内容,教育部又规定允许部分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这些政策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为疲软的音乐教师职业群体(乃至整个艺术教育职业群体)打下了一针“信心强心剂”。当然其效果如何,还得看各地是否执行到位。

二、学校文化建设

 现实中有这样一个常见现象:一位新教师入职时雄心勃勃、工作认真负责,但几年后可能就锐气消失,得过且过起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对此,学校文化的浸染可谓“功不可没”。


“学校文化”是指一个学校的组织气氛,其对学校全体师生的行为影响可谓至深且巨。教育社会学认为,学校文化是因学校这一特殊场域的限定而体现出特殊意涵的教育现象,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重点在于权利的运作方式与对弱势群体的生存关怀两个方面。学校文化的形成,常取决于校长的角色观念与行为,例如校长的专业的领导与民主的作风等。此外,学校作为小型的社会组织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组合关系对一位新进教师的社会化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在不断地探讨个人如何符合团体规范与行为模式的因素。资深教师对于新进教师是否接受正式的组织目标以及非正式的价值观念具有极大的影响。


因此,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使校长(管理层)与教师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形成融洽、民主的良好关系,不仅利于学校教育的发展,而且对教师群体的社会化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校长与管理层在教师和学生中营造公平、公正以及平易亲民的印象,而不是高高在上冷酷威严的“距离感”;学校名师、“老”教师注重自身的示范效应以及加强对年轻教师的“传帮带”扶持,而不是以论资排辈的心态有意无意打压、贬损年轻人;教师之间以及班级之间多一些非竞争性的联谊性活动,而不尽是等级排名等与教师个人利益、名誉挂钩的竞争活动。

三、音乐教师自身心理调适

 学校音乐教师在学校教育环境中的“适者生存”,不仅包括上述制度因素与校园文化因素,更主要的还有自身因素,包括良好的教育教学与音乐专业素质、提升个人魅力以在学生中建立威信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有关“音乐教师的全面素质与威信的建立”以及“音乐教师成长的基本途径”在相关的音乐教育心理学著作中多有论及,在此不再赘述。音乐教师如果能够具备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明确教师职业群体“双重角色”的客观存在及其重要性,能为了适应自身所处的学校文化,厘清自己的角色义务且尽可能符合团体的期许,调整、改变自己的一些习惯与观念,以合作的态度参与工作,然后贡献个人的特长,将可以在学校这一社会组织中生存得更容易、更快乐一些,对于自身职业社会化的前景也会更乐观一些


音乐教师成长的三个阶段—“关注生存阶段”“关注情境阶段”“关注学生阶段”已经清楚地表明了一名新进学校音乐教师成长必须经历的心理历程:


新进教师由于有能否在学校立足、生存的忧虑,往往更关注自己和教学内容本身而忽略学生;


当顺利度过“关注生存阶段”之后,开始关注音乐教学情境,新近教师本身的疑惑从“我能行吗”转化为“我如何才能行”;


只有在适应了教学压力和教师角色之后,新近音乐教师才能真正体现出对学生的关怀,使教学收到良好的效益,这是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最高阶段。而如何迅速进入这一“最高阶段”,无疑取决于音乐教师的社会生存状况,因此,只有创造良好的条件,迅速消除他们对社会生存的恐惧与压力,才能迅速“进入状态”,更好地工作。


笔者认为,第一个阶段“关注生存阶段”最为重要,领导与同事给予的关怀与鼓励,“老”教师给予的适当指点提携(不是生硬的规定或居高临下的指指点点),都有助于消除新进教师的心理压力,推动其尽快进入关注学生阶段的教师角色。

四、音乐教师职业化进程改良

 音乐教师职业化过程中的两大重要环节“师范训练”“在职训练”可以通过各方协力以一些改革措施改进。其中的“师范训练”即高等音乐师范教育阶段的改革应以培养学生将来从事音乐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核心,高等音乐教育要与中小学基础音乐教育密切联系。

笔者曾发表文章讨论有关音乐教师教育质量保证的若干建议,包括观念的更新与制度的建设,这些是保证音乐教师职业化进程的基础。有关音乐教师职业化进程改良,笔者有以下具体建议:

1

高等音乐教育机构成立由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定期开会交流。大学向咨询委员汇报办学发展与人才培养措施,向用人单位了解社会对音乐教育人才的具体要求,虚心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时调整、改进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

2

高等音乐教育机构也应该建立“产品服务追踪意识”,对自己的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能力的表现以及在某些方面进修的需求。目前我国设置教师教育专业的高校主要承担职前教育,学生毕业之后似乎就万事大吉,与己无关了,教师的职业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全部由教师个人或者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行。事实上,高校应该树立长期的质量意识,将学生的职前教育与职后继续教育指导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如同工厂的产品,出厂后要进行质量跟踪与完善的售后服务方能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毕业生走上教师工作岗位后,高校同样应该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引导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升自我。同时,高校也可从中获得信息反馈,有效地评估与调整自己的教育培养方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关于上述两条建议,笔者所在的澳门理工学院艺术高等学校音乐系(课程)从2012年起便逐一进行了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成立了包括澳门文化局、教育局官员、中小学校校长在内的“课程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期间配合师生音乐会,向用人单位展示学院办学成果,并不定期派出师生到中小学校进行演出、讲座或校园推广。

这样做有三个方面的预期功效:

其一

增加了向中学生招生的吸引力;

其二

展示学生能力,拓展毕业就业市场;

其三

积极了解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真实需求以改进办学

从2013年起,我们建立了毕业生追踪调查数据库,了解各届毕业生目前的工作及深造状况,通过问卷了解其对大学期间学习的评价以及对母校的期许。这一调查是通过院、系两级分别实施的,学院有专人进行大型不记名的调查分析,音乐系(课程)通过教师和学生网络进行实名登记。令人欣慰的是,在学院所有课程均参与的毕业生问卷调查中,音乐课程各项调查指标均明显高于学院平均水平。尤其在“所学专业对工作是否有帮助”“对工作的满意度”“对学院和专业的忠诚度”等方面的高得分,显示了毕业生对我们办学的满意认同。此外,我们还在微信、脸书(Facebook)等新媒体上建立了系友群空间,系里将一些重要活动或其他信息通过群空间发布,所有加入的系友均可共享并发布自己的感想与建议。通过这种即时的互动,校方向所有过去的和现在的学生通报课程最新动向,增加师生联系和系友凝聚力,为学校精进办学提供意见和参考,以利于课程教师更好地完善招生计划、教学评量、师资聘用、资源分配和整体发展。

3

在大学教育阶段倡导“为教而学胜过为学而学”的教学观念。坚持这种“教师角色模拟教学”,可以有助于实现培养目标,有效地培养和训练学生教与学的实际技能,增强学生的教师角色意识。

4

任教“音乐教学法”的教师应具有基层教育实际工作经验,或直接邀请资深的中小学音乐教师走进大学课堂执教该科目。很多从事“音乐教学法”的大学教师,甚至一些“音乐教学法”教材的编写者,自身其实并没有基础音乐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纯粹的理论认识与实际的教学工作难免脱节,前者更容易理想化,结果导致学生实习时会发现很多问题,反馈最多的可能是“老师,您教的那些方法好像根本没机会用,所教学生根本不配合”之类的“尴尬”。如果我们任教该科目的教师自身有过真正的学校音乐教育工作经验,将更能有的放矢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教好这门课。

5

建立完善的教师进修网络,将职前教育与职后继续教育紧密结合,促进音乐教师职业化发展。教师的职业技能很多是在入职后的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或是通过再学习获得的,而在媒体、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人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便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构多元、完善的教师进修渠道与展示才能的平台,是促进音乐教师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德国教师教育的第三个阶段,即“入职后的继续进修”,是学校教师的义务,进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继续学习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更新教育科学知识以及增进对当前社会新问题的认识,全国也形成了教师进修的完善网络。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各类音乐教育协会、大学专业教育机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联手建立教师进修服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教师能拥有根据自己的时间、兴趣与需要选择何时何地进修何科目的权利,避免“一刀切”的形式化,使音乐教师的业务进修真正落到实处。

 结          语

 以“社会平等”这一社会学学科视角来审视教育,所看到的便是影响着教育、发生在教育过程中及受制于教育的各种各样的平等问题。毋庸讳言,学校音乐教师这一职业群体在学校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平等”,急需依靠教育制度保障、学校文化建设以及音乐教师本身的心理调适来加以改进。毕竟,要求教师“敬业、爱业、乐业”不能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能仅要求从业者靠“高尚”的道德来实行,更应当以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适当的条件,真正激发起教师的工作激情。学校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教育权威”从何而来又残存几许,其“作为教师的人”与“作为人的教师”的双重角色转换是否顺利,其职业社会化前景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学校音乐教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与深层动机,需要引起教育管理者、音乐教育研究者、学校音乐教师从业者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原文载《中国音乐教育》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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